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芜湖县财政局诉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21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1月27日
承办法官:周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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