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皖0221民初2316号
程红旗、王恩财:
我院受理原告缪荣香诉被告程红旗、王恩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被告程红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缪荣香借款本金48000元,并自2018年8月1日起,以本金4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驳回原告缪荣香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221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