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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21民初1755号民事上诉状送达公告

日期:2019-02-13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21民初1755号

赵森林、奚凤英、奚金山:

我院受理原告杨桂萍诉被告赵森林、奚凤英、奚金山、谢开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赵森林、奚凤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杨桂萍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利息126000元,合计本息526000元,并自2016年6月27日起,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被告谢开梅承担60000元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原告杨桂萍对被告奚金山的诉讼请求。

因谢开梅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221民初1755号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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