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21民初1755号
赵森林、奚凤英、奚金山:
我院受理原告杨桂萍诉被告赵森林、奚凤英、奚金山、谢开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赵森林、奚凤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杨桂萍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利息126000元,合计本息526000元,并自2016年6月27日起,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被告谢开梅承担60000元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原告杨桂萍对被告奚金山的诉讼请求。
因谢开梅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221民初1755号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