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皖0221民初3351号
许峰:
我院受理原告陶慧敏诉被告许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判决许峰归还原告陶慧敏借款本金5万元及自2016年3月10日起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221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1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