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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民初301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日期:2019-02-20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皖0221民初301号

芜湖腾云模具有限公司公司、郑文明: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业兴模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业兴模具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106522元;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2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4.75%*1.5)给付利息,分别以被告一所欠货款60000元、34942元、4500元、708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6年2月1日、2016年7月2日、2017年1月23日、2017年9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9年1月3日,

逾期顺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二对前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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