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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21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2-20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皖0221民初2876号

洪云:

我院受理原告陈金芽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洪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陈金芽各项损失110711.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陈金芽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236元(原告陈金芽已垫付1618元),原告陈金芽负担700元,被告洪云负担2536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221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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