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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21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2-21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皖0221民初3391号

芜湖凯利达木业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武俊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凯利达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武俊丞货款19000元,并以19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芜湖凯利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清偿债务时将该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221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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