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水恒喜、龚黎明: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曹务轩与被执行人水恒喜、龚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华瑞估报字 [2018]010138号价格评估报告书和本院(2015)芜执字第01055号执行裁定书。北京华瑞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华瑞估报字 [2018]010138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载明:你名下位于芜湖县湾址镇东湖路阳光花园7幢2单元104室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83.174万元。本院(2015)芜执字第01055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水恒喜、龚黎明名下位于芜湖县湾址镇东湖路阳光花园7幢2单元104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价格评估报告书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认可价格评估报告书结论。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