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皖0221民初2896号
李燕波: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世纪凯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燕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世纪凯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货款265000元,逾期付款利息36189元(并以欠付货款265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6年9月23日至2018年8月2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合计301189元;二、被告李燕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世纪凯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并以欠付货款265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止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469元,由被告李燕波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清偿债务时将该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221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