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640号
王业斌:
我院受理原告梁用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用祥起诉:
1、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利息;另已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4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