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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21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2-27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明耀、钟宝国、芜湖市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汪海红、黄根木、董可胜、骆从军、骆德凤、承孝木、叶伍松、范云霞、承金根、骆德龙、骆崇红、奚家普、俞海兵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刘明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原告汪海红、黄根木、董可胜、骆从军、骆德凤、承孝木、叶伍松、范云霞、承金根、骆德龙、骆崇红、奚家普、俞海兵劳务款26080元,被告钟宝国、芜湖市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刘明耀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21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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