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明耀、钟宝国、芜湖市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汪海红、黄根木、董可胜、骆从军、骆德凤、承孝木、叶伍松、范云霞、承金根、骆德龙、骆崇红、奚家普、俞海兵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刘明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原告汪海红、黄根木、董可胜、骆从军、骆德凤、承孝木、叶伍松、范云霞、承金根、骆德龙、骆崇红、奚家普、俞海兵劳务款26080元,被告钟宝国、芜湖市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刘明耀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21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