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508号
崔德兵: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起诉: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商砼款人民币74915元,并自2014年9月2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清偿上述货款时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