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300号
谢春松: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昊天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昊天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起诉:
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8557元并以68557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