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21民初2977号
芜湖县城关临江楼酒店、王杨:
我院受理原告汪二宝诉被告王爱林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慧、王杨、王爱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汪二宝货款人民币54360元,并自2015年12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损失,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汪二宝其他诉讼请求。
因王爱林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