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861号
金本洋、河北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罗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军起诉: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118000元及利息63720元(利息按照借款本金月息壹分伍厘计算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