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皖0221民初310号
杨光文:
我院受理原告凌金宝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凌海宝起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7410.5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