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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与余后龙、陈银辉、舒时火有关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日期:2019-03-20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余后龙、陈银辉、舒时火

本院受理的余后龙、陈银辉、舒时火开设赌场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2刑终74号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二O一九年三月七日向本院立案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庭于二O一九年三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陈银辉缴纳罚金50000元,余后龙缴纳罚金45000元,舒时火缴纳罚金10000元;二、负担本案执行费222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芜湖县支行,户名:芜湖县人民法院,账号:12634001040031504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承办法官:强云

联系电话:0553-8812436

邮政编码:2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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