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皖0221民初1015号
芜湖县永康置业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潘明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潘明起诉:1、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人民币28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