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803号
王涛、吴亚琴: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174400.41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3 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