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317号
董星星:
我院受理原告范必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星星于判决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范必鹏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6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343元,由被告董星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