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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3-27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317号

董星星:

我院受理原告范必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星星于判决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范必鹏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6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343元,由被告董星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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