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520号
刘新疆:
我院受理原告陶荣宝诉被告鲁兴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新疆于判决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陶荣宝借款本金35000元,并从2015年10月2日起,按约定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陶荣宝对被告鲁兴旺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