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605号
杨磊:
我院受理原告薛德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磊于判决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薛德平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2016年3月27日起,按约定年利率3%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171元,由被告杨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