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皖0221民初3417号
刘军:
我院受理原告俞平诉你与吴恒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俞平货款219215元,并以货款21921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自2016年10月1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吴恒贵对被告刘军的上述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8元,由被告刘军、吴恒贵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清偿债务时将该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221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