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孙春梅:
本院受理潘云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孙春梅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潘云龙货款35000元,并自2018年11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全部货款为止。
案件受理费374元,由被告孙春梅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21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