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皖0221民初783号
吴家顺、陶涛: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及罚息等共计193728.72元(计算至2018年10月9日,详见贷款账户查询),2018年10月9日之后利息、费用等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本息还清曰止;2、请求贵院判令原告对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原告的律师代理费14000元由被告承担; 4、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