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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21民初3248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日期:2019-04-09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皖0221民初3248

 王顺安: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梅百祥、王顺安与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起诉: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6682688元,并自20189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代偿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六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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