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皖0221民初1045号
叶顺祥、芜湖县天一建设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陈喜宝诉被告叶顺祥、芜湖县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喜宝起诉: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96000元本金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