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皖0221民初377号
朱跟玉:
我院受理原告许家峰诉被告朱跟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朱跟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家峰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30240元,并自2019年1月6日起,以本金2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