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皖0221民初678号
芜湖金立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何邦水诉被告芜湖金立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金立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邦水工资欠款44000元及利息8800元,并自2019年3月1日,以4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