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皖0221民初101号
吴少伟:
我院受理原告彭雪姣诉被告吴少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吴少伟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彭雪姣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自2017年3月2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至的利息损失。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4820元,由被告吴少伟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