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执650号
芜湖日尧机械有限公司、唐刚:
本院受理的芜湖日尧机械有限公司、唐刚与安徽新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21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芜建设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0元。二、负担本案执行费44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芜湖县支行,户名:芜湖县人民法院,账号:12634001040031504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徐茂祥
联系电话:0553-8812436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