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执661号
徐义勇、骆毛毛、汤昌敏、朱金昌、李海生、方培文、徐军:
本院受理的徐义勇、骆毛毛、汤昌敏、朱金昌、李海生、方培文、徐军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2刑终113号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立案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庭于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徐义勇缴纳罚金100000元,骆毛毛缴纳罚金30000元,汤昌敏缴纳罚金30000元,朱金昌缴纳罚金40000元,李海生缴纳罚金8000元,方培文缴纳罚金8000元,徐军缴纳罚金4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芜湖县支行,户名:芜湖县人民法院,账号:12634001040031504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强云
联系电话:0553-8812436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