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皖0221民初759号
杨长生、周小荣、杨其慧:
我院受理原告宋腊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长生、杨其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宋腊梅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9年3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驳回原告宋腊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杨长生、杨其慧共同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