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皖0221民初1号
李元春: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郎支行诉被告李元春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元春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郎支行借款本金35595.76元、利息3310.25元及自2018年7月18日以35595.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计算借款付清之日止的综合利息;
二、被告李元春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郎支行支付代理费4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元,由被告李元春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