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虞某某等七人套路贷案件

日期:2019-04-09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9年48日上午10时,芜湖县法院在第十三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虞某某等七人 “套路贷”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一案做出公开宣判。法院依法判被告人虞某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4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干警及群众代表50余人到场观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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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被告人虞某某、王某合伙经营“聚鑫”公司,20179月,被告人朱某、卞某某、陈某某先后入股该公司,该公司实行“零用贷”、“空放”两种放贷方式。零用贷即: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一般分24期,7天为1期,日息为千分之三到四;空放贷即: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22天为1期。客户贷款时会预先扣除上门费、平台费、服务费等各项费用。

被害人借款时,公司让其提供本人及亲属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然后安排外访人员核实其实际住址。办理贷款时,直接扣除上门费、材料费、服务费等各项费用,要求被害人签订虚高甚至双倍金额的借款合同、借条,让被害人手持虚高借款现金等进行拍照固定,公司不向被害人出具任何手续,所有签订的合同仅有一份,且由公司保存。期间,被害人对合同金额、协议内容、费用等提出异议,公司人员称系行业规矩,并骗称双倍还款协议仅是信用保证,并非作为借款凭证使用。之后,被害人出现逾期或其他“违约”现象(如到其他公司借款),公司则以上述虚假借款凭证,对被害人及其亲友进行催收,以言语威胁、上门滋扰等方式迫使被害人按上述协议还款。

本案多名被告人纠集在一起,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共同故意实施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利。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对象。芜湖县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扫黑除恶任务要求,贯彻依法严惩、快审快结的原则,全面推进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芜湖县法院 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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