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朱某 “套路贷”诈骗案

日期:2019-04-04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9年44日上午9时,芜湖县法院在第十三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朱某 “套路贷”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一案做出公开宣判。法院依法判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4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干警及群众代表50余人到场观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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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王某、虞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小贷公司零用贷空放贷放款模式的获利方式后,合伙成立公司,20179月被告人朱某入股该公司。公司陆续招揽人员分别担任业务员、催收员、财务人员,以门槛低、放款快为诱饵,诈骗被害人前来借贷,不明确告知借款的具体费用、明确的违约条款,以行业规矩、还款保证为借口骗取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合同及借条并持上述凭证拍照,被害人去其他任意公司借款就认定违约,并通过电话骚扰、上门施压、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逼迫被害人支付借款、违约费、逾期费。被告人朱某及王某、虞某某等多名成员纠集在一起,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共同故意实施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利。芜湖县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扫黑除恶任务要求,贯彻依法严惩、快审快结的原则,全面推进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办案法官提醒,“套路贷”是以“借贷”为幌子,实为行诈骗之实的新型犯罪形式。“套路贷”犯罪是指被告人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其间还往往伴随着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进行逼债讨债的行为。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对象。广大群众不要过度消费,不要轻易借贷,急需用钱一定要找正规的金融机构,且需认真审查对方的借款资质和信用评价。发现逾期借贷,切忌借新还旧、以贷养贷。一旦发现中了套路,要懂得收集相关证据,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芜湖县法院 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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