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鲁庆伍:
我院受理宋荣保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被告鲁庆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荣保借款本金20000元及借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04年1月1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700元,财产保全费用620元,合计1320元,由被告鲁庆伍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2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