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916号
刘和胜: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桥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桥支行起诉: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2381.63元、罚息1214.92元(计算至2019年1月3日,并自2019年1月3日起计算利息、罚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合计金额33596.55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用3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