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35号
王世才:
我院受理原告王荣起诉被告裴顺利、何金山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裴顺利、何金山、王世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荣起货款147493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1474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被告裴顺利、何金山、王世才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清偿债务时将该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