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88号
黎惟妙:
我院受理原告付庆海诉被告黎惟妙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黎惟妙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付庆海劳务费8.4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31日起以欠款8.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