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517号
邹亨长:
我院受理原告王次槐诉被告邹亨长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邹亨长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次槐劳务费3.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