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416号
陶和平:
我院受理原告陶和平诉被告陶翠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陶翠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陶和平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29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陶翠芳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