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53号
刘淼:
我院受理原告戴同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淼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戴同心借款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75元,由被告刘淼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