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法院公开宣判王某豪等九人涉恶“套路贷”案件

日期:2019-05-17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9517日,芜湖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王某豪等九人涉嫌诈骗、敲诈勒索案作出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豪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7000元。其余8名被告分别判处二年五个月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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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6月份,被告人王某豪、杜某晶二人获悉小贷行业滋生的“套路贷”牟利模式,意图从中敛财,遂要求被告人王某松提供资金。自20176月至20178月,由被告人王某松实际出资,被告人王某豪、杜某晶共同经营鑫旺公司,租赁芜湖市镜湖区中山北路金鹰国际商城917室为公司地点。中途休息数月后,于201710月在该商城1603室经营豪旺公司,并于20171121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杨某鹏,股东为被告人汪某龙、杨某鹏。被告人王某豪另招揽被告人杨某鹏、吴某婷等人担任催收员、业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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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王某豪、杜某晶负责管理公司,审核客户、与王某松联系放款、安排催收人员去客户住处外访拍照和对逾期客户进行催收。被告人王劲松提供资金并根据被告人王某豪提供的客户信息放款、从被告人王某豪夫妻处收款、定期提醒被告人王某豪对到期客户催收并根据放款、回款情况进行记账。被告人杨某鹏自20176月起担任催收员,负责外访拍照、上门催收、帮忙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担任豪旺公司的法人代表。被告人汪某龙帮忙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担任豪旺公司的股东,并充当名义债权人作假诈骗被害人钱财。被告人吴某婷自20176月起担任业务员,负责招揽客户、催客户还款、接收客户还款。以商务信息咨询为名,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实施暴力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王某豪为首,以被告人杜某晶、王某松、杨某鹏、汪某龙、吴某婷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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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经营期间,实行“零用贷”放贷方式。被告人王某豪多次指使工作人员以言语威胁、上门滋扰等方式迫使多名被害人按上述协议还款,并对受害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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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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