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301号
芜湖腾云模具有限公司、郑文明: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业兴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腾云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芜湖业兴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2022元,并以所欠的货款60000元、34942元、708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6年2月1日、2016年7月2日、2017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4.75%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直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郑文明对上述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芜湖业兴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0元,由被告芜湖腾云模具有限公司、郑文明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清偿债务时将该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