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508号
崔德兵: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德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4915元,并自2015年2月5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赔偿损失,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6元,由被告崔德兵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