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132号
汪建梅:
本院受理原告芜湖百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被告汪建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百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3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8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38元;2、驳回原告芜湖百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4元,合计69元,由被告汪建梅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21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