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49号
马胜:
我院受理原告黄大斌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马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黄大斌工程款人民币150000元,并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马胜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