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665号
谢能前:
本院受理杨咸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咸杰起诉:
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六郎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