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443号
晟元集团芜湖建设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溢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增展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海盐星钻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晟元集团芜湖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溢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增展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4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5年22日